枣庄市信鸽协会会员管理条例
枣庄市信鸽协会会员管理条例
第一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具有法人资格,与信鸽运动专业相关的社会组织,以及企业、俱乐部等单位或组织。
(二)个人会员:指热爱信鸽运动或从事信鸽行业相关业务,对信鸽行业有特殊贡献、特殊技能或成绩特别优秀的个人。
第二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章程的规定;
2、具有完善的组织和法人资格;
3、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4、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个人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章程的规定;
2、经本会单位会员提名;
3、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条 会费
1、单位会员:500元/年(其中300元分配给属地分会)
2、个人会员:100元/年(新注册会员:150/第1年)
3、个人会员同一鸽棚号下允许不超过2人联名,会费按联名自然人数量收取。(比如900123号鸽棚,会员姓名“张三+李四”,会费为:张三100元/年+李四100元/年)。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八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对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
(二)不按规定时间交纳会费;
(三)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的;
(四)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五)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
(六)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
第十二条 本条例经枣庄市信鸽协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中国信鸽协会官方网站:www.crp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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