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信鸽协会足环管理办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信鸽活动管理办法》、《中国信鸽竞赛规则(2015)》,结合中鸽协《关于严格查处假足环的通知》(中鸽协字〔2018〕37号)、关于印发《中国信鸽足环管理规定》(中鸽协字[2018]24号)的文件通知以及吉林省信鸽协会相关文件,鉴于目前本会实际管理和发展需要,并依据上述文件、规定精神,经本会理事会研究并制定《吉林市信鸽足环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市地区内开展的信鸽竞赛及相关活动,各级信鸽协会、俱乐部、公棚等信鸽组织及会员。
一、根据中国信鸽协会2015《中国信鸽竞赛规则》第一章第三条、第五条及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全国统一足环是注册的信鸽协会会员所拥有信鸽的身份标识,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和专属性。吉林市信鸽协会是吉林市地区信鸽足环和足环证登记、注册、发放的唯一合法发行机构,本地区发行的全国统一足环,不会在市信鸽协会以外的任何渠道发行。
二、根据《中国信鸽竞赛规则》第五章第二十二条规定:私自制做、伪造、销售信鸽足环属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将追究法律责任,中鸽协指定的信鸽足环生产厂家,不会向中鸽协以外的任何渠道销售足环。
三、按照《中国信鸽足环管理规定》之第四章第二十条、二十四条的要求,本会会员购买足环(含普环、特比环、纪念环),协会均实行实名制登记制度,并在本协会官方网站公布。注册会员使用假冒、仿制信鸽足环参加比赛,在比赛中取得成绩,一经发现提出异议并被查实,该羽参赛鸽当年全部成绩和奖金均会被取消(无论是在公棚、俱乐部、寄养棚),并给予会员停赛两年的处分,同时上报上级鸽协。此类事件和教训尤其在公棚、寄养棚中屡见不鲜,鸽友损失惨重。为避免遗憾,唯有从正规渠道购环,才能保护自身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四、根据《中国信鸽足环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本会发放的信鸽足环是由中国信鸽协会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进行配发,并享有专属号段,任何非本会发行的信鸽足环,不得在本市流通使用。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不得将足环作为商品在市场上流通、交易。会员不得向非会员提供本会发行的全国统一足环,不得跨区域进行足环交流,但可以在区域内,会员之间相互交流,交流之后变动的足环号码,须报协会进行备案,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将取消该会员下年度的足环定购计划,直至取消会籍。
五、根据《中国信鸽竞赛规则》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本地区内所有信鸽协会、俱乐部举行的信鸽赛事,参赛信鸽必须佩带本协会发行全国统一足环参赛(公棚、寄养棚参赛信鸽的足环代码不受区域限制),凡不属于本会发放的编制内足环,其参赛鸽不计成绩。同时根据信鸽比赛属地管理的原则,凡本会历年发行的足环均不得参加任何未经本会批准的本地信鸽竞翔赛事。对于使用非正规信鸽足环组织比赛,本会有权依据《中国信鸽足环管理规定》和相关法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和报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取缔比赛。对本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个人和团体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涉嫌违法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根据《中国信鸽竞赛规则》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信鸽足环证是会员拥有该羽信鸽所有权的唯一凭证,同时作为信鸽归属、成绩以及相应权利的有效依据,需妥善保管,涉及法律及纠纷时,本协会提供购买足环真实性的书面证明。涉及重大赛事的名次领取奖金及协会举办的信鸽拍卖时,会员必须出具与其足环号码相一致的足环证,否则协会有权取消该信鸽的相关权利。本会会员购买并收到足环后,应在中国信鸽协会官方网站上对其所购足环的信息进行登记,以防被恶意抢注。
本办法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未尽之处经协会理事会通过进行修改。
附件1:中鸽协中国信鸽足环管理规定文件
附件2:中鸽协-严格查处假足环的通知文件
附件3:中鸽协限定足环发行和使用范围的报道
附件4:中鸽协仿冒足环报道
附件5:山西晋中假足环调查
附件6:2018年中鸽协发布的各省足环信息
吉林市信鸽协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中国信鸽协会官方网站:www.crp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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