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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2002版]
2005-09-27 09:12:00 中国信鸽协会网

    本文仅为《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第四部分内容。

    2002年《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中国信鸽协会秘书处有售,每本9元,如需要请通过邮局汇款到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9号,中国信鸽协会,邮编:100763,电话:67147626。

第三章  集鸽

   第五条  竞翔赛

    一、集鸽前半小时,检查所需用品、用具,领取暗记章、竞赛用软环或涂膜密码环、电子扫描环等。

    二、集鸽前布置场地,检查鸽笼质量,根据需要喷洒消毒药品,并保证集鸽场所出入口的畅通。(夜间必须安装好照明设施)。

    三、根据实际需要分组集鸽,每组裁判员不得少于2人。

    四、按竞翔报名单逐羽核对参赛鸽足环,严禁病鸽和其它不符合规则要求的赛鸽入笼。

    五、加套比赛软环、粘贴密码环或加盖暗记章。

    六、使用密码环的比赛,需在竞翔单上粘贴另一份同号码环。

七、集鸽工作中应注意采取保密措施。

   第六条  公棚赛

    一、比赛收鸽

  (一)认真审核参赛鸽资格(足环年份、代码、足环证等),参赛鸽情况与填写的参赛卡内容及录入的电子数据库资料应完全一致。

  (二)严禁病鸽与其它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赛鸽入棚。

    二、 决赛集鸽

    对获得参加资格的赛鸽逐羽进行电子扫描检录,剔除有伤病鸽。特殊情况处理:

   (一)损坏或不能检录的电子环应立即重新更换并记录在案。

   (二)电子数据库内资料与赛鸽本身环号不符时,以原始参赛卡为准进行修正。

   (三)被检赛鸽未带电子环,应核对原始数据库,确认有参赛资格的赛鸽,补带电子环;原始数据库没有记录的,承办单位应提供参赛卡,没有参赛卡或足环号码与记录不符的赛鸽不能佩带电子环和参赛。

   (四)因伤病或其它原因不能通过检录和参赛的信鸽,应填写“未获准参赛鸽统计表”报裁判长签字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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