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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2002版]
2005-09-27 09:12:00 中国信鸽协会网

    本文仅为《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第四部分内容。

    2002年《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中国信鸽协会秘书处有售,每本9元,如需要请通过邮局汇款到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9号,中国信鸽协会,邮编:100763,电话:67147626。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组织机构

    一、仲裁委员会3-5人。

    二、裁判委员会

   (一)总裁判长1人。

   (二)副总裁判长1-2人。

   (三)集鸽裁判长1人;集鸽裁判员若干人。

   (四)司放裁判长1人;司放和随车裁判员若干人。

   (五)监放裁判长1人;监放裁判员若干人。

   (六)报到、记录、查棚裁判长1人;裁判员若干人。(包括计算机操作人员1人)

    三、区、县级比赛可视本地区具体情况,参照本条规定设置竞赛机构,人员可以压缩和兼职。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职责

    根据需要设仲裁委员会,执行“仲裁委员会条例”。其主要职责是:按规则处理各项抗议申诉,同时对比赛中出现的超正常成绩和提交仲裁委员会的有关事宜做出裁决。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三条 裁判委员会职责

     一、总裁判长

    (一)全面主持裁判工作。

    (二)赛前制定裁判工作和学习计划。

    (三)负责裁判人员的分工,任命裁判组长。

    (四)组织裁判员赛前的学习实习和考核。

    (五)与竞赛委员会保持联系,及时解决竞赛有关问题。

    (六)宣布裁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与纪律要求。强调比赛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并解答有关问题。

   (七)研究制定比赛有关裁判工作的临时规定及措施,报大会竞赛委员会通过后执行。

   (八)赛前检查场地、器材及一切裁判用具的准备情况。

   (九)检查并奖评各裁判组和裁判员以及其他裁判工作人员的工作。

   (十)根据规则解决比赛中出现的问题,凡规则未涉及或表述不清的问题,有权做出临时决定。

   (十一)遇裁判员判定意见不一致时,可根据规则做最后决定。

   (十二)在竞赛中,如遇裁判员有明显失误或违反规则,可视情节轻重对其提出警告或取消裁判资格,并有权对已作出的裁定做出更改。

   (十三)有权对参赛者提出警告,取消犯规者参赛鸽的比赛资格和录取资格。

   (十四)对比赛成绩进行审核,确认并宣布比赛结果。遇到历史最好成绩时,应复核比赛全过程及竞赛中的一切手续。发现超常规成绩时,填写报告,提交仲裁委员会处理。

   (十五)比赛结束后,组织裁判员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报告送交主办协会。

    二、副总裁判长

   (一)协助总裁判长完成各项竞赛裁判工作。

   (二)受总裁判长的委托处理竞赛中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分管的业务工作。

  (四)负责裁判组的行政事务工作。

    三、集鸽裁判长

   (一)负责比赛的集鸽、审核工作。

   (二)赛前召开全体集鸽裁判员会议,研究和布置裁判工作,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三)根据比赛报名情况,合理安排上岗人员的工作,准备好比赛用表格、暗记章、软环、封笼用具等;使用电子扫描鸽钟的,开启电脑,备好电子扫描环。

   (四)集鸽期间坚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如遇重大问题,应即时报总裁判长或副总裁判长处理。

   (五)集鸽结束后,安排人员逐笼加铅封(如用纸箱空运,应在纸箱四周加贴不干胶封条),认真清点赛鸽笼数、羽数,逐项填写信鸽竞翔监放单并签字,在总裁判长的监督下将全部赛鸽移交给司放裁判长。

    四、司放裁判长

   (一)全面负责司放裁判组的工作。

   (二)赛前召开全体司放裁判员会议,研究和布置裁判工作,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三)接受集鸽裁判长移交的参赛鸽,清点核对笼数、羽数,检查鸽笼、集装笼铅封质量,并带足饲料,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四)运输途中密切注意鸽笼及赛鸽情况,临时停留必须设3人以上专人值班,以保证途中信鸽的安全。

   (五)到达司放地后,根据预定方案选择司放场地、时间,安排司放前的准备工作。如当天不能司放,要选择安全的存放地,并安排司放人员轮流值班,不得擅自离开。任何情况下值班人数不得少于3人(散笼)。司放地信鸽协会协助提供存放场所,但不参与守卫工作。

   (六)司放前,应会同当地监放人员使用 GPS测量司放现场坐标点。司放时,在随车监放裁判员和当地信鸽协会的监督下启封开笼,完成司放信鸽任务。

   (七)司放完毕,请随车和当地司放点监放人员在信鸽竞翔监放单上签字并加盖监放协会公章。

   (八)负责安排司放后的返程工作,严禁司放人员私自带鸽返回。

   (九)如司放裁判员违犯规定,司放长必须及时制止并果断处理。事后书面向总裁判长如实汇报。

    五、监放裁判长

   (一)对竞翔司放全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应协同主办单位选择司放点,确定司放时间。

   (三)等待开笼司放时如发生赛鸽逃笼,监放裁判人员可根据当时情况做出如下决定:

     1、 立刻记录逃笼时间,同时司放赛鸽,赛鸽逃笼时间为司放开笼时间;

     2、  迅速查对逃笼鸽足环号码(集装笼除外);确认逃笼鸽身份,并取消其参赛资格,原定开笼时间不变。

   (四)在信鸽竞翔监放单上认真、逐栏填写监放情况,签名、并加盖监放单位公章。

   (五)有权将违反规则司放的情况向中国信鸽协会裁判委员会报告,并如实填写监放单。

    六、报到、记录、查棚裁判长

   (一)负责归巢赛鸽的报到、记录,协助总裁判长或副总裁判长检验归巢鸽及有关证件,计算成绩,统计归巢羽数。

   (二)处理报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出现超常规成绩,应及时报告总裁判长。

   (三)负责安排优胜鸽的查棚(限归巢日起72小时内),查棚时必须有两名裁判员在场。

   (四)填写、打印比赛成绩册,送总裁判长审核后公布。

      七、计算机系统操作员

     (一)负责竞赛信息录入、成绩计算和电子计时系统的实际操作。

     (二)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在裁判员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三)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系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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