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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2002版]
2005-09-27 09:12:00 中国信鸽协会网

    本文仅为《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第四部分内容。

    2002年《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中国信鸽协会秘书处有售,每本9元,如需要请通过邮局汇款到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9号,中国信鸽协会,邮编:100763,电话:67147626。

第四部分 信鸽竞赛裁判法

      一、 目的

    (一)、确保《信鸽竞赛规则》的实施。

    (二)、提供裁判工作具体实施依据。

    (三)、保证信鸽竞赛顺利进行。

      二、  裁判员应具备的条件

    裁判工作是信鸽竞赛的重要组成部分,裁判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比赛的进行和比赛的结果。裁判工作具有组织、教育、宣传和推动信鸽运动发展的作用。

    裁判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信鸽运动,有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图名利,不计较个人得失,遵守裁判职业道德,作风正派,不循私情,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二)、精通规则,正确理解规则的精神实质和含义。在裁判工作中严格而准确地执行规则,及时处理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刻苦钻研和实践,掌握信鸽裁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不断提高裁判工作的能力,更好地适应信鸽运动的发展。

    (四)、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互相支持,搞好团结。

    (五)、以竞赛规则和比赛规程为基准,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完成竞赛裁判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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