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信鸽协会常委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