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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鸽协会章程
2008-11-28 13:35:00 体总网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信鸽协会常委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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