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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鸽协会章程
2008-11-28 13:35:00 体总网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财务按国家财政部规定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会旗、会徽、会歌和商用标志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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