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中国信鸽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团体会员分为区域团体会员和职业团体会员两大类。
(一)区域团体会员是指对其所管辖区域和行业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职能的信鸽组织,它包括: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信鸽协会;
2、各行业体协的信鸽组织。
(二)职业团体会员是指在信鸽运动专业训养、竞赛,技术技能和理论培训,相关器材设备,产业开发等方面具有专项技能的单位或组织及其它热心支持、赞助信鸽事业的单位或组织,它包括:
1、具有一定规模的、有诚信的赛鸽中心(公棚)、俱乐部、培训中心等;
2、具有规范生产条件和一定生产规模,与信鸽运动相关的器材、设备、药品、保健品、饲料、用具用品及具有相关资质的国外厂商的国内代理、销售机构;
3、其他热心支持、资助信鸽事业的单位和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信鸽协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区域团体会员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鸽协会和组织,须经当地社团登记部门批准;各行业体协的信鸽协会和组织,须经本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4、具有完善的组织和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二)职业团体会员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信鸽运动专业领域内有诚信、具有一定的影响;
4、有规范、完善的章程和组织管理机构;
5、有固定的活动场所;
6、拥有符合规定规模的合法资产;
7、拥有法人资格或主管部门,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中国信鸽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委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中国信鸽协会会员证书并印发通知;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信鸽协会申请入会可直接向中国信鸽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其它相关单位和组织申请入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报中国信鸽协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申请举办(或承办)本会相关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七)有为信鸽运动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权利;
(八)区域团体会员有参与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通过本会工作各项议程的权利;
(九)区域团体会员有管理本辖区或本系统内信鸽运动的权利;
(十)职业团体会员从事信鸽活动的合法权益受本会维护和支持。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区域团体会员500-1000元不等,职业团体会员5000元);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国家法令和地方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七)按时向本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计划和重点比赛的完成情况,自觉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八)积极宣传和开展所辖区和系统内的信鸽活动;
(九)加强与本会其他会员的交流活动,自觉维护本会和各级信鸽协会、信鸽组织的团结和声誉;
(十)区域团体会员要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赛事及活动;
(十一)区域团体会员要积极发展所辖区和系统内会员,在做好服务工作的同时,努力提高信鸽运动水平;
(十二)职业团体会员要关心和支持信鸽事业的发展,积极组织、参与和推动所在地的信鸽运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